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59號
原 告 呂雪
呂碧昌
呂碧來
呂碧發
涂呂金蘭
李呂金鳳
呂秀蓁
呂寶琴
呂美慧
呂清標
呂清文
呂清和
呂清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興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烈建業株式會社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事件,
本件原告所訴請確認之股東權,係自「呂水生」處繼承而來,該
股份為呂水生之全體繼承人所公同共有,核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應以全體共有人(含其繼承人)起訴或被訴。經查,「呂松江
」為呂水生繼承人之一,據原告稱已歿,原告起訴時除上開13人
以外,僅列「呂松江之繼承人」為原告,而無具體姓名及年籍地
址等資料,其當事人適格似有欠缺。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提出「呂松江」(含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並表明本件究係以何人為原
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