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45號
原 告 民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毅平
被 告 臺灣控制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家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913917元,應繳裁判費10020 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952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范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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