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94號
TYDV,103,訴,194,2014110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4號
反訴 原告 集來環保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崇政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詠固精密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
價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
2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1/1頁


參考資料
集來環保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固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