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705號
TYDV,103,訴,1705,2014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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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05號
聲 請 人 呂廖秀英
      呂瓊姿
      呂瓊妙
      胡呂瓊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興源律師
被   告 盛烈建業株式會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
30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理由欄三、第9 至11行中關於「陳佳函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楊肅欣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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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