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344號
TYDV,103,訴,1344,2014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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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彭秉川(原名彭政臺)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曾進發
      趙月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
於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10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
0 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范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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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