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郭芳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9 月2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3 年10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3 年10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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