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0年度,857號
TCEV,90,中簡,857,200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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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五七號
  原   告 健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即德寶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將天鵝牌5馬力空氣壓縮機壹台返還原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參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之數額外,如主文所示。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與原告簽立油品供給契約。雙 方約定:由原告提供價值新台幣(下同)五萬元之天鵝牌5馬力空氣壓縮機一 台,交被告使用;而被告每月則須向原告購買一萬元之油品。如被告每月購油 金額未達一萬元,被告須賠償五萬元之違約金,原告並有權收回上開壓縮機。 嗣原告即依約提供上開壓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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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健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