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068號
TYDV,103,訴,1068,2014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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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顏汪妹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朱玉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0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5,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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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