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顏汪妹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朱玉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0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5,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