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705號
TYDV,103,補,705,201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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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05號
原   告 侯淑卿
被   告 信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99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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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