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62號
原 告 新和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念莒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
同) 48,247,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6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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