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40號
原 告 林哲弘
被 告 協峯銘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欽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版返還定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0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林哲宏」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哲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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