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3年度,249號
TYDV,103,簡上,249,2014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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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249號
上 訴 人 劉英雄
訴訟代理人 李亞文
被上訴人  潘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8
月20日本院102 年度壢簡字第26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而上訴理 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其事實及證據;又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 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444 條之1 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而該等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 訴,亦準用之,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亦有明文。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3 年9 月23日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 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其事實、證據。茲限上訴 人於收到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及繕本 。逾期逕為定期辯論,非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 防禦方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之1 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許婉芳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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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