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3年度,675號
TYDV,103,監宣,675,201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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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675號
聲 請 人 鄧官玉嬌
相 對 人 王鄧春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 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代理受監 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 止租賃。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 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01條第1 項、第2 項、第1113條 分別定有明文。準此,監護人欲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 產,須基於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並應經法院許可,始得為 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鄧官玉嬌為相對人王鄧春麗之母,因 相對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及近年罹患腎衰竭需每週洗腎3 次 ,又相對人之子亦同為身心障礙者,長年需要照顧,除領有 低收入戶補助外,其餘所有之生活看護及醫療費用等均由聲 請人及相對人之弟鄧文光負擔與支出。因聲請人已年邁,每 月需花費之照護及醫療費用所費不貲,又相對人配偶已過世 且僅有1 子,因此欲處分相對人所有座落於桃園縣龍潭鄉○ ○段0000地號之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門牌號碼為 桃園縣龍潭鄉○○路000 巷00號之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將上開土地及建物移轉予相對人之弟鄧文光,由鄧文光盡 心負起照顧其姊與姪子之責。為此,爰聲請准許聲請人處分 相對人所有之上開不動產,由相對人之弟鄧文光取得上開不 動產之所有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相對人之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聖文醫院、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桃園 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桃園長庚紀念醫院費用收據、相 對人之子王生祥之中華民國殘障手冊、勞動部民國103 年3 月3 日勞動發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全民健康保險103 年4 月保險費計算表、相對人之弟鄧文光之勞動部就業安定 費繳款通知書、上開土地與建物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 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件為證,堪為本院認定聲請人之主張為 真實。惟查,本件聲請人係欲聲請將上開相對人之不動產無 償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之弟鄧文光,此一處分行為僅單純使相



對人喪失上開土地及建物不動產之所有權,此外並無任何約 定對聲請人有利之事項,難以確保此項處分行為即能使聲請 人就之照顧狀況、生活看護及醫療費用之支出均無虞,顯非 為受監護人即相對人之利益為之甚明,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 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之上開不動產,既未符 合受監護人之利益,自屬於法不合,不應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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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