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藍武誠
相 對 人 藍元麒
關 係 人 盧安蒂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藍元麒(男,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十七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定藍武誠(男,民國五十年二月九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藍元麒之輔助人。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父,相對人於民國10 2 年11月18日因車禍經送醫診治但不見起色,近日甚且已因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 項 、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准予對相對人 為監護宣告,並依民法第1111條規定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 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盧安蒂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命 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監護開始後2 個 月內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本院。若本院認相對人尚未達可宣告 監護之程度,則請依民法第14條第3 項、第15之1 條第1 項 、家事事件法第174 條之規定為輔助宣告,並指定聲請人為 相對人之輔助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親屬名冊、監護宣 告同意書、身心障礙證明及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 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 助之宣告。民法第15之1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三、聲請人陳稱係因本件車禍申請強制險理賠之需要,故提出本 件聲請等語。且經本院囑託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鑑定,該院 法官於鑑定機關即台北榮民總醫院鑑定醫師楊誠弘前點呼相 對人年籍資料,相對人可以陳述自己年籍及聲請人姓名,知 道聲請人為其父親、關係人為其母親,且知所在處所為台北 榮民總醫院,並知自己所念學校為朝陽科技大學,然稱不記 得為何住院等語。鑑定人楊誠弘醫師對相對人心神及身體狀 況鑑定後初步認為:相對人因頭部外傷造成目前認知功能耗 損,日常生活部分需人協助,目前在該院住院中,其餘詳書 面報告等語,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3 年9 月9 日訊問筆錄 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0至34頁)。另參酌台北榮民總醫院
出具之精神鑑定報告書略以:
㈠、個人史及相關病史:根據藍員(按即相對人)之父母表示, 藍員為桃園縣桃園市地區出生,藍員於家中排行最大,下有 2 位妹妹,高中為新興高中畢業,大學讀台中朝陽科技大學 ,藍員發生車禍時為大學4 年級。藍員之父母表示,藍員於 102 年11月18日於台中發生車禍,造成藍員頭部及其他身體 嚴重創傷,藍員先被送至署立台中醫院,再轉中國醫學大學 附設醫院救治,當時藍員意識昏迷,生命跡象不穩定,曾使 用葉克膜維生。根據本院病歷記載及家人描述,藍員於102 年11月19因車禍造成失去意識及全身創傷,經緊急送署立台 中醫院救治,經檢查發現顱內出血、肺部及腹部嚴重血腫及 氣腫,藍員之後接受多次顱內手術及腦脊液引流手術,並陸 續至林口長庚醫院、振興醫院、台大醫院及本院住院接受進 一步復健治療,目前仍於本院神經再生病房住院中。本次因 藍員之父母因保險給付,故向台灣台北(按應係桃園)地方 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委請本院協助鑑定 藍員之精神狀態。
㈡、目前之社會功能:根據藍員之父母描述及住院期間本院護理 記錄顯示,藍員陸續在多家醫院住院接受復健治療,由看護 及家人照顧日常生活,藍員最近才拔除鼻胃管,經口餵食, 藍員洗澡、盥洗及穿衣等日常生活功能皆須人協助,亦無法 自行外出。
㈢、精神狀態檢查:藍員由父母陪同坐輪椅前來,藍員意識清楚 ,肢體較僵硬無力,容易出現不適切笑容表情,說話口齒不 清,語音黏著,較不容易聽清楚,雖然反應稍慢,但對問話 可回答,對時間、地點及人物定向感尚可,鑑定當時無明顯 妄想及幻覺現象。
㈣、心理衡鑑:
1、行為觀察及晤談:22歲男性,由父母及看護推輪椅前來,申 請監護或輔助宣告案件,藍員表示被大貨車撞傷後已九個月 ,目前仍住院治療中。自述腦部受傷,左手與左腳之活動有 困難,視力及聽覺均可,書寫及言語表達可,但太長的句子 就說不出來。藍員情緒平穩,態度配合。測驗一開始務急, 等不及聽完指導語即想動手操作。雖然指導語已說明,但藍 員注意力不足,需提醒才知道要換行抄畫。以單手執行,精 細動作也稍差,速度亦受影響。藍員朝陽科技大學環境工程 管理系四年級,目前因車禍休學中。據述成績中等,大二被 當兩科,曾代表參加學科方面的競賽表現佳。
2、測驗結果:藍員魏氏成人智力測驗結果顯示語文智商79,操 作智商63,總智商70。
3、衡鑑總結:藍員目前智能表現大約在邊界範圍,但能力的分 佈有顯著差異,語文表現大約在邊界範圍,而操作表現則在 輕度智能障礙範圍。對照過去的學業表現,推估藍員目前的 能力有些下降。藍員常識的表現還維持在中等,但語文理解 及工作記憶表現都在邊界範圍。藍員處理速度及空間概念的 表現相對稍弱,大致分佈在輕度障礙範圍。藍員目前認知能 力普遍下降,注意力稍偏限,自我控制與應變也些微費力, 對一般情境之理解、判斷及問題解決之表現大約在邊界範圍 。此能力推估可應付一般單純的金錢使用,但較複雜的財務 管理可能需要提供輔助。
㈤、鑑定結果:
1、根據本院病歷記載及藍員之父母描述,藍員於民國102 年11 月18日於台中發生車禍,藍員頭部及其他身體嚴重創傷,造 成顱內出血、肺部及腹部嚴重血腫及氣腫,藍員先被送至署 立台中醫院緊急處理,再轉中國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救治,藍 員陸續接受多次顱內手術及腦脊液引流手術,藍員出院後曾 至林口長庚醫院、振興醫院、台大醫院及本院等醫院住院接 受進一步相關復健治療,目前仍於本院神經再生病房住院中 。藍員鑑定時之心理衡鑑顯示藍員目前智能表現大約在邊界 範圍,對照過去的學業表現,推估藍員目前的能力有些下降 ,藍員目前認知能力普遍下降,注意力稍伺限,自我控制與 應變也些微費力,對一般情境之理解、判斷及問題解決之表 現大約在邊界範圍。鑑定時藍員意識清楚,肢體較僵硬無力 ,容易出現不適切笑容表情,說話口齒不清,語音黏著,較 不容易聽清楚,雖然反應稍慢,但對問話可回答,對時間、 地點及人物定向感尚可,鑑定當時無明顯妄想及幻覺現象。 由以上病情推斷,藍員目前之精神狀態應有「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 形。
㈡、根據藍員之父母描述及住院期間本院護理記錄顯示,藍員陸 續在多家醫院住院接受復健治療,由看護i 家人照顧曰常生 活,藍員最近才拔除鼻胃管,經食,藍員洗澡、盥洗及穿衣 等日常生活功能皆須人協助,亦無法自行外出,藍員社會功 能明顯低於一般人,故藍員對於管理處分自己財產須由他人 給予經常性必要之協助。
㈢、藍員於102 年11月18曰發生車禍,藍員頭部及其他身體嚴重 創傷,造成顱內出血、肺部及腹部嚴重血腫及氣腫,藍員雖 經積極治療及復健,迄今仍有明顯神經學後遺症,造成日常 生活仍需人協助,故短期內尚無回復至創傷前功能之可能性 等語,有台北榮民總醫院103 年9 月29日北總精字字第0000
000000號函暨所附精神狀況鑑定書在卷足按。本院審酌相對 人因精神障礙已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 之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為輔助之宣 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再按,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民法第1113條之1 第 1 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為輔助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 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 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輔 助人;法院為選定輔助人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 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 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1)受輔助宣告之人 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2)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 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3)輔助人之 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4) 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此觀民法第1113條之1 第2 項 準用第1111第1 項、第2 項、第1111條之1 之規定即明。五、本院經囑請桃園縣社會工作師公會對聲請人、相對人及關係 人進行訪視,訪視報告略以:
㈠、聲請監護(輔助)宣告之原因:相對人因車禍腦傷致失能無 法自理和言語表達溝通能力受限,現需請領身殘保險理賠金 和後續代為處理車禍訴訟,經保險公司建議後提出監護宣告 聲請。
㈡、相對人狀況部分:
1、家庭狀況:聲請人和關係人(按即相對人母親)育有三名子 女,依次為相對人、大妹和二妹,相對人和兩名妹妹未婚為 學生。聲請人本有工作,102 年底相對人車禍失能後,即辭 去工作專職照顧相對人和處理相關事務,家計則由關係人負 擔。車禍迄今相對人都住復健病房接受復健治療,且由看護 全天候陪同在醫院照顧,而聲請人、關係人也每日到醫院確 認相對人狀況。目前除大妹就學居住嘉義,二妹、聲請人和 關係人都同住桃園家中。
2、疾病史:據關係人陳述,相對人為車禍傷及右腦影響運動功 能,致使肢體無力,無法翻身、手腳不能動作,但可藉由他 人輔助坐起,但力量無法支撐個人身體易滑落。原安置氣切 管已移除,經由復健治療,現階段意識清楚,能透過手機、 電腦表達個人意思,但口齒表達不清晰,右手雖可寫字但字 體歪斜。
3、身心狀況:相對人居住台北市醫院,訪員未能親訪相對人,
詳請參照台北市社會局訪視報告。
4、受照顧情況:相對人居住台北市醫院,訪員未能親訪相對人 ,詳請參照台北市社會局訪視報告。談及相對人照顧規劃, 關係人表示顧及照顧品質,因此才會堅持以有經驗之台籍看 護照料相對人,後續若無法再入住復健病房則安排相對人返 家,由聲請人專責照顧和就近安排復健治療。
5、實際照顧者及負擔照護費用者:相對人居住台大醫院復健病 房,除由看護照料主責照顧住院生活起居和協助復健治療, 聲請人、關係人也每日到院協助照顧相對人,而目前照顧開 銷和醫療花費則是關係人全權負擔。
6、相對人之經濟狀況:聲請人、關係人表示,相對人為學生, 名下無資產和商業保險,相關證件則是統一聲請人、關係人 保管。
㈢、聲請人狀況說明:
1、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父。經濟狀況:聲請人、關係人表示目前 開銷月需15萬元,包含相對人看護費7 萬元、醫療照顧支出 、相對人兩名妹妹生活費和家用開銷,因聲請人在相對人臥 病後全心照顧和處理相對人事務,因此目前家用都由關係人 負擔,關係人慶幸個人薪資有20萬元尚能支應,在相對人車 禍後關係人已將個人基金售出作為相對人照顧資金。聲請人 住所登記關係人名下,位在桃園市區之公寓住宅大樓,交通 和生活機能都相當便利。因位在14樓,採光和通風都為良好 ,雖有飼養寵物狗但無異味,屋內陳設簡單,但因雜物較多 未整理,略顯凌亂。
2、生活狀況:聲請人已婚,與關係人育有三名子女。目前每日 早晨即搭車到台北醫院,目前生活以陪同復健治療和照顧相 對人為主。
3、工作及經濟狀況:聲請人自述過往都在倉儲業工作,直到 102 年底相對人車禍意外發生,聲請人則辭去工作專職照顧 相對人和處理相關事務。就關係人陳述,聲請人名下無財產 ,目前經濟所需和生活費用都由關係人提供。
4、與相對人之互動狀況:相對人居住台北市醫院,聲請人在桃 園住家受訪,故無法觀察兩造互動情形,然聲請人告知個人 每日固定前往醫院陪伴和照顧相對人。
5、擔任監護人的適當性: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父親,目前主責相 對人事務和提供照顧支持。因本案當時由聲請人填寫和提出 辦理,因此才直接填寫聲請人擔任監護人。經訪員說明,聲 請人表示知悉且同意擔任本案監護人角色,在場關係人也稱 同意聲請人為監護人。
㈣、需求評估與建議:
1、聲請人需趕赴台北醫院協助相對人復健,故在受訪後先行離 席。訪視時,聲請人也針對車禍訴訟和監護宣告部分與訪員 做諮詢,訪員除告知相關程序和法律資訊,也請聲請人善用 鄉鎮市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再次釐清確認。關係人對於案 件辦理流程繁瑣,有所意見反應。
2、案之聲請人藍武誠先生為相對人之父親,關係人盧安蒂女士 為相對人之父親;相對人現住復健病房接受醫療復健,由看 護主責照顧日常起居和協助復健事項,而聲請人、關係人也 每日到醫院提供照顧輔助;目前相對人事務主由聲請人、關 係安排處理,相關開銷則是聲請人負擔。基於請領身殘保險 理賠和處理車禍訴訟,而提出本案聲請。關係人表示相對人 兩名妹妹藍元玫小姐、藍元瑄小姐都以書面資料表示同意本 案辦理,本案也由藍武誠先生、盧安蒂女士討論後提出,並 選( 指) 為藍武誠先生為監護人人選、盧安蒂女士為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人選;經訪視藍武誠先生具擔任監護人意願 ,盧安蒂女士具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意願;綜合評估 相對人的受照顧、聲請人、關係人之陳述未見明顯不適任之 消極原因,家屬對相對人也有照顧意願和照顧事實,惟相對 人居住台北市訪員未能親訪,詳請參照台北市社會局訪視報 告,請以相對人最佳利益為考量參酌相關事證後予以綜合裁 量之等語,有桃園縣社會工作師公會103 年7 月31日桃姚字 第103373號函附桃園縣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 宣告調查訪視報告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1至24頁)。六、本院又囑請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對相對人進行訪視,訪視報告 略以:
㈠、案主概況:
1、案主現年22歲,據案母表示,案主原於臺中豐原就讀朝陽科 技大學環工系四年級,本應於103 年6 月畢業,然於102 年 11月18日因騎乘機車遭大貨車衝撞,致案主頭部嚴重受創, 目前由案母協助案主向學校申請休學。
2、據案母之陳述,案主個性獨立、懂事,平時亦並無不良嗜好 ,不抽菸不喝酒也不會與同學外出夜遊,生活作息規律,另 因案主為案家長子,案父對案主期望較高,故案主車禍意外 發生初期,案父母一度無法接受。案父原從事倉管工作,為 了照顧案主而向任職公司申請留職停薪,但因公司無法接受 案父長期請假,後經案父母討論及權衡之後,案父因此辭去 工作全職照顧案主。
3、據案母表示,案主因傷勢嚴重、幾乎是全身癱瘓,先送往署 立臺中醫院急診,但因案主生命跡象不穩定,轉中國醫藥學 院附設醫院使用葉克膜治療,住加護病房42日後病情始較為
好轉,為就近照顧案主,故當案主轉一般病房時即先送回林 口長庚醫院。
㈡、案主目前身心狀況:
1、案母表示案主發生車禍至今已近8 個月,家屬均不放棄案主 復健之希望經積極協助案主復健,已從原先全身癱軟無力、 僅能以目乏眼與外界溝通,到現可坐在電動輪椅上,並以較 為有力之右手點平板電腦(案父母在案主電動輪椅前架設一 台小平板電腦以刺激案主對聲音、光線的反應),案主目前 狀況 已有大輻度進展。
2、案主仍裝置鼻胃管及需使用尿布,無法翻身及自行坐起,生 活完全需他人協助照料,並因腦傷致案主意識及認知功能受 損,目前尚無法言語及自行進食,但社工與案主揮手、打招 呼時,案主經案父母告知,已會舉右手向社工員表示打招呼 之意。
3、據案母表示,案主已達服兵役年齡,因需幫案主辦理緩徵及 後續是否免服役之相關事宜,在桃園市公所人員提醒下,始 知需辦理身心障礙鑑定,現案主領有重大傷病卡及極重度身 心障礙證明。
㈢、案主受照顧情形及未來照顧安排:
1、案父為全心照料案主而辭去工作,白天案父均會在醫院協助 案主復健,直至晚上才返回桃園住處。案母因從事業務工作 ,時間彈性,幾乎有空檔時間就到醫院探視、陪伴案主。另 自案主住院治療以來,案父母聘請24小時看護協助照顧。2、案父母表示,因案主有學生意外保險,經校方及保險公司提 醒下,始知悉需聲讀請案主之監護宣告,以利處理後續相關 事宜。目前因健保體制規定,案主每28天需換院治療,案父 母將持續積極協助案主安排其他醫院復健病床,期待案主恢 復至更佳狀態後,將案主接回家中照顧。
㈣、評估與建議
1、評估:案父母相當關心案主,案父白天均在醫院照顧案主, 案母亦幾乎於工作空樓時就至醫院探視,案父母積極尋找相 關醫療資源,支持系統確實可發揮支持照護案主功能。案主 目前身心狀況尚需倚賴醫療資源積極復健,案家連結不同地 區醫療資源提供案主照護,評估案父具監護能力,照顧案主 計畫亦屬可行。案母態度亦積極,且案父母經討論、權衡後 ,為照顧案主而各司其職,形成現案家之分工模式,顯見案 家具危機因應能力,評估案母有能力且亦表達意願擔任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2、本次報告係至醫院訪視案主受照顧狀況所得資訊,建請貴院 除本報告外,另酌其他調查報告及相關事證,以案主最佳利
益裁定之等語,有台北市政府社會局103 年8 月4 日北市○ ○○○00000000000 號函所附台北市社會局監護(輔助)宣 告相關事項訪查評估報告可憑(見本院卷第25至27頁)。七、本院斟酌上開訪視報告及相對人之現況,審認聲請人為相對 人即受輔助宣告人之父親,係為保障相對人之財產安全而為 本件聲請,並同意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平日負責照顧相對 人之事務,並處理相對人之相關事宜,無不適任之情形,可 提供相對人良好之生活照顧與保護,力能擔負相對人輔助人 之職務無疑,是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負責保護照 顧相對人,應屬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本院爰依上揭法律 規定,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
八、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薇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