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3年度,483號
TYDV,103,家聲,483,2014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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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483號
聲 請 人 呂偉華
按第三人聲請閱覽卷宗,應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
關係,並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始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定
有明文。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102 年家陸助108 號(案由:大陸
法院囑託調查證據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卷宗事件,其雖主張伊
為系爭事件相對人呂鈺南之繼承人云云,惟查,呂鈺南係於民國
84年4 月7 日死亡,而聲請人於84年間已依法拋棄繼承在案,有
本院102 年8 月19日桃院晴家堂102 年家陸助字第108 號函在卷
可稽(見系爭事件卷宗第17頁),是聲請人既已拋棄繼承,其與
系爭事件究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自應由其釋明。依上揭規定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其與相對人有法律
上利害關係之釋明文件或具狀釋明,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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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