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救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葉步榮
代 理 人 王如后律師
相 對 人 葉吉文
葉麗青
葉麗君
葉秋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 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103 年度 家親聲字第538 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下稱法扶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 助獲准等情,業據其提出法扶桃園分會法律扶助審查表(按 審查結果為「應全部准予扶助」)1 件以為釋明,且其所為 聲請尚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季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