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10號原 告 曹文發 訴訟代理人 陳文正律師被 告 黃庄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6 月9 日下午2 時10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庭 法 官 蘇昭蓉上列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文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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