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7544號聲 請 人 華迪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千巧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篆槏科技有限公司、劉允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表明本票提示日。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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