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7544號
TYDV,103,司票,7544,201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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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7544號
聲 請 人 華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千巧
相 對 人 篆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聿榛
相 對 人 劉允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七日
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
壹佰叁拾玖萬零玖佰貳拾捌元,其中之
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自
民國■中文日期轉換■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__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
由相對人■片語■ (O015)。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日期轉換■ ■片語■(O014)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 新臺幣■金額轉換■元,到期日
■日期轉換■,詎於到期日後經
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 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片語■(O016)、
民事訴訟法■片語■(O017),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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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迪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篆槏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迪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