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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3年度,5號
TYDV,103,司執消債更,5,201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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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鄧鈺欣(原名:鄧美惠)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瑞霞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黃朝掌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陳家琪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昭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給付。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它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由本院以102 年度消債更字第14 8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修改如附件一所示之更 生方案,為第1 至48期每期清償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 元,第49至72期每期清償金額8,000 元,還款期限為6 年, 每1 個月為1 期,共72期,總清償金額為432,000 元,清償 成數為5.62%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 償,應予認可更生方案:
㈠債務人名下所有之坐落於桃園縣楊梅市○○○段○000 ○ 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房屋,前經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 26128 號強制執行程序進行鑑價,鑑估價格為70萬元,然 其上抵押債權剩餘金額經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 為879,224 元,足認無殘餘價值可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 權人分配,經到院債權人均判價值為零;債務人尚有投保 於中華郵政之保險,其保單解約金剩餘價值為42,515元; 有其提出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0 及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與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本院10 3 年5 月15日詢問筆錄附卷可稽,又本件更生方案總清償 金額為432,000 元,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受償總額, 並未顯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 償之總額。又債務人於民國102 年9 月12日聲請調解,依 本條例第153 條之1 第2 項規定,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 之聲請,職此,據債務人提出之100 、101 年度綜合所得 稅資料、桃園縣楊梅市公所回函及債務人任職之年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債務人100 及101 年度顯示給付總額 分別為172,039 元、151,472 元,債務人聲請前兩年薪資 及補助款即100 年9 月至102 年8 月所得總計572,416 元 【計算式=172039÷12×4+151472+30379+280 26+29903 +29729+27621+28997+27077+28266+ (2200×4+ 2600 × 20)×2+2000×6 =572416】,扣除債務人及其應受扶養 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便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於101 年11月起於年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日班



作業員,其任職起迄今之每月平均實領薪資數額為29,939 元,另102 年度有年終獎金15,312元之發給,有前開每月 薪資明細單在卷可稽。據前開桃園縣楊梅市公所之回函, 債務人及其二子自103 年度起,因債務人有固定收入而受 改列為中低收入戶,已無二子每月各2,600 元之低收入戶 補助款,但仍有家扶兒童及少年補助款每月各1,700 元及 另有前夫每月給予之扶養費3,000 元,是債務人每月平均 所得總額為37,615元。
㈢依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所列更生履行期間之必要支 出,包括房屋貸款及管理費支出、全家膳食費、家庭生活 開銷及雜支、二子扶養費、學費及安親班費支出,因其每 月必要支出數額,債務人數次之提出均有誤載,經本院核 查,債務人實際房屋貸款及管理費支出應各係6,045 元及 464 元,次子安親班費支出為每月5,400 元,並於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第5 年起,因次子升讀國中而刪除前開支出; 長子則因已升讀國中,應不准予核列安親班費支出;加計 債務人及其二名兒子之生活費支出(以債權人主張之行政 院內政部所公布之103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 列計,未成年子女則以該數額之六成計算),必要支出數 額應列為35,821元。債務人兩名子女分別為89及95年次出 生,債務人陳報前配偶仍有負擔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每 月給予子女扶養費3,000 元,其餘扶養費開銷均由債務人 負擔。然而,既然債務人已加計兩人共同之家扶兒少補助 收入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收入來源,未來學費亦未於此 時先行評估增列,可想見未來債務人前配偶必然需負擔增 加之兒子學費支出,則債務人陳報之個人生活費支出既未 有逾越,可認為已難要求其再為進一步之減省,已係節儉 ,核屬妥適。則債務人上開各項費用既屬合理,又其每月 固定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證其撙 節支出且確有清償之誠意。
㈣按自用住宅條例若未能依本條例第54條規定與債權人達成 協議時,該借款契約雖有債務人因喪失期限利益而清償期 屆至之約定,債務人仍得不受其拘束,逕依更生方案所定 最終清償期屆至前,僅就原約定自用住宅借款債務之未清 償本金,其依原約定利率按月計算之利息先行支付之;又 更生方案訂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者,其更生方案之最 終清償期,得延長為8 年,為同條例第54條之1 第1 項第 2 款、第53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定有明文。茲債務人瀕臨 經濟困境而有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之必要,但為避免其 因此得喪失其賴以居住之自用住宅,並同時兼顧自用住宅



借款債權人之權益,爰使債務人得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僅 償還房貸利息債權,俾便債務人得利用更生程序同時清償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債務人名下所有之楊梅房地,經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每月應繳納之房屋 貸款數額為6,045 元,經本院諭知該銀行應先行依本條例 第54條磋商,該銀行陳報尊重法院裁定內容,則因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給予債務人清償原契約所示之房貸本金及利 息債權每月6,045 元,因債務人繳納之房貸數額與一般租 屋市場行情相較既非有支出過高,且各債權人之受償程度 將不因有無擔保而有輕重失衡之疑慮,應予准許。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 權人書面可決,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審酌 其收支情形,確已盡清償能事,始能提出總還款432,000 元 之更生方案,自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之還款金額,又 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所稱之盡力 清償,於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 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 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 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既已提出超過依前開標準計算 後之餘額列入還款,可認為其立法意旨已指明還款金額佔總 債權金額之比例多少、債權人債權因此蒙受多少損害、其負 債是否肇因於債務人不知節制或過度浪費之行為,皆非審核 更生方案是否盡力清償考量之範圍,是債權人等之上開主張 ,均不足採。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既無本條例第63條、第 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予裁定認可更 生方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又債務 人提出之更生方案清償總金額、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均 因修改而未有分列,為求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爰依職權更 正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可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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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年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