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黃小琪(即元大國際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 、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 承認。第一項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 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違反前項聲報期限之規定 時,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331 條第1 項、第5 項、第6 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 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 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 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 之證明。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 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180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5 月15日就任為元 大國際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3 年度 司司字第113 號備查在案,茲因該公司已清算完結,爰檢具 相關文件聲報清算完結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雖有檢附相關資料,惟並未 依法附具清算期內損益表、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 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9 日命聲請人補正,聲請人於收 受送達後,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於法自有 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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