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605號聲 請 人 立晟電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聲請人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並由該 法定代理人於聲請狀簽名或蓋章。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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