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605號
TYDV,103,司催,605,2014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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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605號
聲 請 人 立晟電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聲請人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並由該
  法定代理人於聲請狀簽名或蓋章。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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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晟電子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