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6488號
TYDV,103,司促,26488,2014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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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6488號
債 權 人 范國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范雪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利率(無約定者,得以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利息)。
 二、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
 三、本件是否併對保證人「葉蘇金」為聲請?如是,請陳明「
   如對債務人范雪英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葉
   蘇金負清償責任」。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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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