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6488號
債 權 人 范國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范雪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利率(無約定者,得以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利息)。
二、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
三、本件是否併對保證人「葉蘇金」為聲請?如是,請陳明「
如對債務人范雪英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葉
蘇金負清償責任」。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