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6249號債 權 人 趙殿鵬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正東、曾娜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表明債務人曾正東之住居所,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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