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6249號
TYDV,103,司促,26249,2014111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6249號
債 權 人 趙殿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正東曾娜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表明債務人曾正東之住居所,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