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826號債 權 人 淞琦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剛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袁尉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債權人公司正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 住址,並提出證明文件。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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