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5826號
TYDV,103,司促,25826,2014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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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826號
債 權 人 淞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袁尉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債權人公司正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
  住址,並提出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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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淞琦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