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818號
債 權 人 林愛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宗
非訟代理人 林奕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MR .WATCHARA KHONGBUNGKHLA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票提示日。
二、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請具狀更正
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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