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5818號
TYDV,103,司促,25818,20141105,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818號
債 權 人 林愛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宗
非訟代理人 林奕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MR .WATCHARA KHONGBUNGKHLA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票提示日。
二、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請具狀更正
  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林愛買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