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2738號債 權 人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國宏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法定代理人 吳黃玉英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源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黃源興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