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2738號
TYDV,103,司促,22738,2014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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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2738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國宏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
法定代理人 吳黃玉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源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黃源興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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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