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32號
原 告 鄒慶盟
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律師
被 告 立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竹豊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離職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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