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12號
TYDV,102,建,12,2014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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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桃園縣八德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何正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沛營造有限公司間因102 年建字第12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1,153,20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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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沛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