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099號
TYDV,101,訴,1099,2014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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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許智傑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劉奎成
      楊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099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8,92
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
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
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
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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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