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54號原 告 林於鉉 林於燻 林溎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律師被 告 林黃合妹 林麗華 林寶華 趙林秀嫆兼前列四人訴訟代理人 林於斌被 告 林於填 林於淦 林玉華兼前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林於正被 告 林於釧 林於洸 林於松 林美珠 林美芳 林於彪 林於豹 羅振國 羅振堂 羅振福 黃林松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為查明桃園縣龍潭鄉○○段○○○○○○○號土地是否應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範圍而向地政機關查詢,茲就地政機關函覆內容尚有調查之必要,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四年一月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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