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354號
TYDV,101,家訴,354,20141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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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54號
原   告 林於鉉
      林於燻
      林溎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律師
被   告 林黃合妹
      林麗華
      林寶華
      趙林秀嫆
兼前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林於斌
被   告 林於填
      林於淦
      林玉華
兼前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林於正
被   告 林於釧
      林於洸
      林於松
      林美珠
      林美芳
      林於彪
      林於豹
      羅振國
      羅振堂
      羅振福
      黃林松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為查明桃園縣龍潭鄉○○段○○○○○○○號土地是否應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範圍而向地政機關查詢,茲就地政機關函覆內容尚有調查之必要,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四年一月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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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