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95號
TYDM,103,附民,95,2014110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95號
原   告 黃筱萍
被   告 陳昇隆
      日勝展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月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3 年度易字第280 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昇隆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黃筱萍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 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日勝展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