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276號
TYDM,103,附民,276,201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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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76號
原   告 許勝龍
訴訟代理人 羅文謹律師
被   告 藍士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883 號侮辱罪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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