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3年度,20號
TYDM,103,重訴,20,2014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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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飛憲
選任辯護人 卓品介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9832、11303 、124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飛憲自民國壹佰零參年拾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陳飛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 訊問後,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運輸第一 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嫌,業據證人葉翰洋、陳俊傑、廖清宇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 明確,並有監視器翻拍照片在卷可稽及扣案海洛因可資佐證 ,足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3 年8 月27日諭知羈押暨執行在案。
二、茲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在訊問被告陳飛憲後, 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民國 103 年11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 第1 項、第5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翁儀齡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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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