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4885號
TYDM,103,聲,4885,2014112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8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琦翃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7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琦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魏琦翔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1 年10月 27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嗣於10 3 年11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3 年11月2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 假釋在案,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為104 年4 月26日,縮短 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 年2 月19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 佐,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