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8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纘儒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7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纘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纘儒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 處有期徒刑8 年10月、5 年6 月並接續執行,於民國93年7 月6 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而於 103 年11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 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11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 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