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七八號
原 告 久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宜律師
被 告 丙○○
乙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以被告丙○○為發票人,付款人為臺中市第六信用合作社, 面額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元,票號0000000號,並經被告乙將實業有 限公司背書之支票一紙,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遲延利息。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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