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4692號
TYDM,103,聲,4692,2014111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6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萬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萬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本文、第53 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沈萬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 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3 年4 月22日,而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 罪,其犯罪日期為103 年2 月14日晚間6 時5 分為警採尿時 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係在103 年4 月22日之前,是檢察 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 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刑法第50條 固業經修正而於102 年1 月23日公布,於同年月25日施行, 然查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犯行經量處之刑,並無該條第1 項 但書所定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而純屬有關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之適用,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併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沈萬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妨害自由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1 日。 │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1 年9 月初某日 │103 年2 月14日晚間6 時│
│ │ │5 分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
│ │ │96小時內某時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 │ 案 號 │102 年度偵字第15142號 │103 年度毒偵字第1967號│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3 年度審簡字第123號 │103 年度壢簡字第1215號│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3年3月27日 │103年9月26日 │
├──┼─────┼───────────┼───────────┤
│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103 年度審簡字第123號 │103 年度壢簡字第1215號│
│ 決 ├─────┼───────────┼───────────┤
│ │ 確定日期 │103年4月22日 │103年10月20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考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