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5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彭献文
受 刑 人 吳映樺
即 被 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3 年度執
聲沒字第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彭献文因受刑人即被告(下稱被 告)吳映樺妨害風化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指 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 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 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 號)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 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 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 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50號、94 年度台非字第34號判決要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 第1 項沒入保證金之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 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妨害風化案件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准以2 萬元交保,並由具保人彭献文繳納上開保證金後 ,具保在案。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執行結果,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等情 ,固有卷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易科罰金案件審核 表、辦理分期繳納罰金執行案件進行表、執行筆錄、訊問筆 錄、拘票暨報告書、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資料在卷可佐,惟 被告業已於103 年11月10日自行到案,並於同日起因本案在 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各 1 份在卷可稽。是被告雖在該案執行中因逃匿並遭通緝,但 現既已於103 年11月10日因本案在監執行,即不可再謂其逃 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佳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