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4536號
TYDM,103,聲,4536,2014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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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5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具保人 陳耀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3 年度執
聲沒字第3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耀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前揭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為刑事訴訟法第 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陳耀安因公共危險案件 ,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下同)2 萬元,由受刑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 茲因該受刑人逃匿而未到案執行,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 開保證金沒入。
三、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後,均未到案執 行,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 等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 緝,現仍逃匿中之事實,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並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受刑人已然逃匿,依 上開規定,應將受刑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宏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美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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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