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附民字,103年度,8號
TYDM,103,桃簡附民,8,2014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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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陳宜彬
被   告 張順智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3 年度桃簡字第135 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被告張順智因本院103 年度桃簡字第135 號傷害案件,經原 告陳宜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官怡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 誼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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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