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03年度,1604號
TYDM,103,桃簡,1604,2014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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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6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經超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
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關於「達隆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隆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隆達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隆達公司)」;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三、四、五關於「達隆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隆達公司」。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查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一、關於「隆 達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隆達公司)」之記載,誤寫 為「達隆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隆公司)」;又事 實及理由欄一、三、四、五中關於「隆達公司」之記載,均 誤寫為「達隆公司」,惟均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靜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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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