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0年度,1238號
TCEV,90,中簡,1238,2001042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二三八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彭心惠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叁萬貳仟玖佰壹拾肆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叁佰叁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貳佰捌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1/1頁


參考資料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