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883號
TYDM,103,易,883,201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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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8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士恒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55
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藍士恒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藍士恒許勝龍同係LA潛水中心會員,該潛水中心教練孟慶 豫於民國102 年11月12日將許勝龍參加帛琉潛水活動之個人 獨照發布在其臉書(即facebook)網頁上,並在該照片上標 示許勝龍之臉書帳號「Lung Hsu」。詎藍士恒基於公然侮辱 之犯意,在其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0 段00號19樓之2 居處內,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以其臉書帳號「藍士恒 」登入臉書網站後,在瀏覽孟慶豫臉書網頁之多數人得以共 見共聞之情況下,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102 年11月14日某時,在孟慶豫發布上開標示「Lung Hsu 」個人獨照之臉書網頁,以留言「這照片人的臉像在尿尿」 文字侮辱許勝龍,足以貶損許勝龍名譽。
㈡嗣許勝龍於該日上網瀏覽該網頁見此留言,即留言「我並不 認識你,你的發言並不好笑,請自重,也請孟教練刪除此訊 息」文字,並致電孟慶豫孟慶豫隨即於該日晚間刪除上開 標示「Lung Hsu」之個人獨照,藍士恒竟旋於同日晚間10時 6 分許,在孟慶豫之臉書網頁上,以留言「那個嗆我的胖子 是哪來的狗爛毛咖」、「他媽的有機會跟我一起下海最好先 把程度練好一點」、「有機會我也會順便在海裡教你如何自 救」、「如果你的生活很沈悶,喜歡看別人的版亂嗆人,省 桃旁邊有一間附屬的單位那裡醫術聽說不錯,我倒建議你有 空去檢查一下」、「如果需要精神方面的醫師我願意發揮大 愛精神幫你上網查哪家權威比較厲害」文字辱罵許勝龍,足 以貶損許勝龍名譽。
藍士恒另於同年月22日某時,在孟慶豫之臉書網頁上,以留 言「千萬不可以跟狗爛毛學以為要搞我很簡單一樣,怎麼說 我也是全台灣最帥的學生」、「相信大方不會跟狗爛毛一樣 只會虛張聲勢」文字侮辱許勝龍,足以貶損許勝龍之名譽。二、案經許勝龍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 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 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 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 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 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 ,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檢察官及被告均不爭執證 據能力,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 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瑕疵,而認為以 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應 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藍士恒固坦稱有在上揭時、地,以電腦設備連結網 際網路,在孟慶豫臉書網頁上留言上開文字等事實,惟矢口 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就事實欄㈠部分辯稱:伊誤認照 片中之人為其朋友,故留言「這照片人的臉像在尿尿」,並 不知道係告訴人許勝龍云云,就事實欄㈡部分辯稱:伊所留 言「那個嗆我的胖子是哪來的狗爛毛咖」、「他媽的有機會 跟我一起下海最好先把程度練好一點」、「有機會我也會順 便在海裡教你如何自救」之對象並非指告訴人,是告訴人突 然留言說伊在恐嚇他,伊才留言「如果你的生活很沈悶,喜 歡看別人的版亂嗆人,省桃旁邊有一間附屬的單位那裡醫術 聽說不錯,我倒建議你有空去檢查一下」、「如果需要精神 方面的醫師我願意發揮大愛精神幫你上網查哪家權威比較厲 害」,並無侮辱告訴人之意云云,就事實欄㈢部分辯稱:當 天是在隨便聊天,並非指告訴人云云。惟查:
㈠被告於102 年11月14日某時,在其位於桃園縣桃園市○○○ 路0 段00號19樓之2 居處內,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 LA潛水中心教練孟慶豫發布告訴人個人獨照之臉書網頁上留 言「這照片人的臉像在尿尿」,復於同日晚間10時6 分許在 上開居處內,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孟慶豫臉書網頁



上留言「那個嗆我的胖子是哪來的狗爛毛咖」、「他媽的有 機會跟我一起下海最好先把程度練好一點」、「有機會我也 會順便在海裡教你如何自救」、「如果你的生活很沈悶,喜 歡看別人的版亂嗆人,省桃旁邊有一間附屬的單位那裡醫術 聽說不錯,我倒建議你有空去檢查一下」、「如果需要精神 方面的醫師我願意發揮大愛精神幫你上網查哪家權威比較厲 害」,另於同年月22日某時在孟慶豫臉書網頁上留言「千萬 不可以跟狗爛毛學以為要搞我很簡單一樣,怎麼說我也是全 台灣最帥的學生」、「相信大方不會跟狗爛毛一樣只會虛張 聲勢」等文字之事實,業據被告藍士恒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易字卷第14頁至第15頁反面、第45頁 反面至第46頁),並有孟慶豫臉書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參( 見他字第6931號卷第10至14頁、他字第7090號卷第8 頁); 又證人孟慶豫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的臉書網頁設定為限定 朋友瀏覽,有加為朋友的人就可以看,目前臉書上的朋友約 有5 、600 人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41頁),此為被告藍士 恒所不爭執,則在孟慶豫臉書網頁之留言既可供多數人瀏覽 ,顯已符合公然要件,此部分之事實,均先認定。 ㈡證人即告訴人許勝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孟慶豫於102 年11 月12日將之前一起去帛琉潛水的人的照片放在臉書網頁上, 其中包含標示伊臉書帳號「Lung Hsu」之個人獨照,伊也在 臉書網頁該照片下留言與孟慶豫對話,內容大約是該次去帛 琉潛水蠻好玩之類的,過一、兩天後,伊發現被告在該照片 下留言「這照片人的臉像在尿尿」等文字,伊看到之後覺得 怎麼可以批評伊長相,所以在該照片下留言「我並不認識你 ,你的發言並不好笑,請自重,也請孟教練刪除此訊息」, 伊也打電話給孟慶豫請其刪掉照片,孟慶豫有將照片刪掉, 照片下的留言也一併刪掉,在孟慶豫刪掉照片後約10分鐘內 ,伊就看到被告在孟慶豫的臉書網頁上留言給孟慶豫罵「教 練:那個嗆我的胖子是哪來的狗爛毛咖」,接下來還留言「 他媽的有機會跟我一起下海最好先把程度練好一點」、「有 機會我也會順便在海裡教你如何自救」、「如果你的生活很 沈悶,喜歡看別人的版亂嗆人,省桃旁邊有一間附屬的單位 那裡醫術聽說不錯,我倒建議你有空去檢查一下」、「如果 需要精神方面的醫師我願意發揮大愛精神幫你上網查哪家權 威比較厲害」等文字,因為在被告針對伊個人獨照留言後, 伊有留言制止被告,請被告自重,而且孟慶豫刪除照片後約 10分鐘被告就留言給孟慶豫,伊就知道被告所罵「狗爛毛咖 」是針對伊,後來伊在102 年11月22日又看到被告在孟慶豫 臉書網頁留言「千萬不可以跟狗爛毛學以為要搞我很簡單一



樣,怎麼說我也是全台灣最帥的學生」、「相信大方不會跟 狗爛毛一樣只會虛張聲勢」,LA潛水中心的人都知道被告在 孟慶豫臉書網頁上罵伊「狗爛毛咖」是指照片留言的事情, 因為孟慶豫曾經把約談通知書發布在臉書網頁上,每個人都 留言說是不是先前那張照片的延續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37 頁反面至第40頁反面)。又證人孟慶豫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伊於102 年11月12日有將告訴人著潛水裝的個人獨照放在伊 臉書網頁上,因為只要潛水中心會員有參與潛水活動,伊就 會將學員的大頭照及相關行程照片放在臉書網頁上,伊忘記 是當天還是隔一、兩天,告訴人打電話跟伊說有人在他的照 片下留言不好聽的話,希望伊將照片刪掉,伊當時在外面, 當天回到公司伊打開電腦已經沒有看到「這照片人的臉像在 尿尿」留言,但是有看到告訴人留言大概是請樓上朋友把留 言刪掉之類的話,伊就將照片併同留言都刪掉等語(見本院 易字卷第43頁正反面),則證人孟慶豫將告訴人之個人獨照 發布在其臉書網頁後,告訴人見被告在其照片下留言「這照 片人的臉像在尿尿」等文字,而留言「我並不認識你,你的 發言並不好笑,請自重,也請孟教練刪除此訊息」表達不悅 ,應可認定。證人孟慶豫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將告訴人 照片併同留言刪掉後,被告在伊臉書網頁上留言「教練:那 個嗆我的胖子是哪來的狗爛毛咖」,伊本來不知道被告所指 的人是誰,但是後來告訴人也留言之後,伊就看出被告和告 訴人因為被告批評告訴人照片的事情有爭執,後來被告又在 伊臉書網頁上留言「千萬不可以跟狗爛毛學以為要搞我很簡 單一樣,怎麼說我也是全台灣最帥的學生」、「相信大方不 會跟狗爛毛一樣只會虛張聲勢」等文字,伊認為是針對被告 批評告訴人照片的事情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42頁至第43頁 反面),觀諸證人孟慶豫刪除臉書網頁上告訴人個人獨照後 ,被告旋於同日晚間10時6 分許在孟慶豫臉書網頁上留言「 教練:那個嗆我的胖子是哪來的狗爛毛咖」,並與帳號「真 大方」之人及告訴人間有如附表一所示接續留言內容,被告 在帳號「真大方」之人詢問發生何事之後,隨即留言「我跟 他又不認識,在別人的版上留言是我的自由!…他媽的有機 會跟我一起下海最好先把程度練好一點…有機會我也會順便 在海裡教他如何自救」等文字,與其先前在孟慶豫臉書網頁 上針對告訴人潛水活動個人獨照留言引發告訴人不悅反應之 事,確實脈絡相連,被告雖辯稱:伊於102 年11月14日晚間 在孟慶豫臉書網頁留言「那個嗆我的胖子是哪來的狗爛毛咖 」等文字,是因為伊當天在孟慶豫公司樓下莫名其妙被罵, 伊認為罵伊的人是從孟慶豫公司下來的人,所以才對孟慶豫



為上開留言云云,然被告留言「…在別人的版上留言是我的 自由!…」等內容,與被告所辯在孟慶豫公司樓下遭人辱罵 情節明顯不符,且被告另稱:伊在孟慶豫公司樓下遭不認識 之人辱罵後,伊當天並未當面詢問孟慶豫罵伊的人為何人等 語(見本院易字卷第46頁),倘被告確實在孟慶豫公司樓下 遭人辱罵,何以不隨即當面告知或詢問孟慶豫該事,反而特 意在孟慶豫臉書網頁上留言供孟慶豫臉書朋友觀覽,顯與常 情相違,再者,告訴人既對被告「那個嗆我的胖子是哪來的 狗爛毛咖」、「他媽的有機會跟我一起下海最好先把程度練 好一點」、「有機會我也會順便在海裡教你如何自救」等留 言表示遭到影射而有不滿,甚至表示將循法律訴究時,被告 非但不知自制收斂,反而進一步留言「如果你的生活很沈悶 ,喜歡看別人的版亂嗆人,省桃旁邊有一間附屬的單位那裡 醫術聽說不錯,我倒建議你有空去檢查一下」、「如果需要 精神方面的醫師我願意發揮大愛精神幫你上網查哪家權威比 較厲害」等文字,細繹被告前開留言內容與證人許勝龍所述 上情,反見被告係因在孟慶豫臉書網頁上遭告訴人制止評論 告訴人照片之事,故意在孟慶豫臉書網頁上留言,並欲以其 並未具體指名道姓而圖脫免罪責,被告於102 年11月14日晚 間10時6 分許陸續在孟慶豫臉書網頁留言「那個嗆我的胖子 是哪來的狗爛毛咖」、「他媽的有機會跟我一起下海最好先 把程度練好一點」、「有機會我也會順便在海裡教你如何自 救」、「如果你的生活很沈悶,喜歡看別人的版亂嗆人,省 桃旁邊有一間附屬的單位那裡醫術聽說不錯,我倒建議你有 空去檢查一下」、「如果需要精神方面的醫師我願意發揮大 愛精神幫你上網查哪家權威比較厲害」等文字,顯係針對告 訴人無訛。被告另辯稱:伊於102 年11月22日在孟慶豫之臉 書網頁上留言「千萬不可以跟狗爛毛學以為要搞我很簡單一 樣,怎麼說我也是全台灣最帥的學生」、「相信大方不會跟 狗爛毛一樣只會虛張聲勢」文字是在隨意聊天云云,然證人 孟慶豫證稱其認為被告前揭留言還是針對被告批評告訴人照 片的事情等情,已如上述,且依附表二所示被告前揭留言併 同前後留言內容觀之,被告先留言「…難怪都沒有人會告你 …」,之後留言「千萬不可以跟狗爛毛學以為要搞我很簡單 一樣,怎麼說我也是全台灣最帥的學生」、「相信大方不會 跟狗爛毛一樣只會虛張聲勢」,實與告訴人在102 年11月14 日晚間向被告提及有意依法訴究之留言呼應相關,被告所辯 ,不足採信。
㈢被告另於本院審理時辯稱:伊在孟慶豫臉書網頁留言「這照 片人的臉像在尿尿」,係因誤認告訴人照片為其朋友「真大



方」,並無侮辱告訴人之意云云,然而,證人許勝龍於本院 審理時證稱孟慶豫發布之伊個人獨照上有標示其臉書帳號「 Lung Hsu」,且其也在臉書網頁該照片下留言與孟慶豫對話 等情,已如前述,上開照片既已標示告訴人帳號,且告訴人 前已針對照片內容和孟慶豫留言互動,被告有何誤認可能, 已有可疑,況且,被告若確係誤認告訴人照片,其既獲知告 訴人已傳達不滿,為何不直接表明其係誤認,反而仍在孟慶 豫臉書網頁上為附表一、二所示內容之留言,被告所辯,實 難採信。至證人孟慶豫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刪除告訴人個 人獨照後,被告有打電話問伊說照片中的潛友他認識嗎,是 否是週遭朋友,被告說他以為是「真大方」等語(見本院易 字卷第44頁),然證人孟慶豫於本院審理時亦稱:告訴人打 電話給伊請伊刪照片時,伊在外面,伊不知道被告與告訴人 留言內容是什麼,回到公司打開電腦已經沒看到「這照片人 的臉像在尿尿」留言,只有看到告訴人留言樓上朋友請把這 句話刪掉,被告藍士恒後來在伊臉書網頁上留言「教練:那 個嗆我的胖子是哪來的狗毛爛咖?」,伊不知道被告是指何 人,是後來告訴人留言後伊才知道被告跟告訴人為了潛水裝 個人獨照的事有爭執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42頁至第43頁反 面),則證人孟慶豫在被告為附表一之留言時既仍不知悉被 告與告訴人有所爭執,顯然斯時尚未接獲被告電話詢問,被 告撥打電話給證人孟慶豫之時間既在附表一所示留言後,縱 於電話中向證人孟慶豫表示誤認情況,或係因告訴人已於留 言中表示有意依循法律途徑救濟而為求脫罪卸責,或係因自 知己身言行不當之託辭,或有其他考量,尚無從作為有利被 告之認定。
㈣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顯係飾卸之詞,殊無可採。本件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事實欄㈠㈡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 公然侮辱罪。就事實欄㈡部分,被告先後以「那個嗆我的胖 子是哪來的狗爛毛咖」、「他媽的有機會跟我一起下海最好 先把程度練好一點」、「有機會我也會順便在海裡教你如何 自救」、「如果你的生活很沈悶,喜歡看別人的版亂嗆人, 省桃旁邊有一間附屬的單位那裡醫術聽說不錯,我倒建議你 有空去檢查一下」、「如果需要精神方面的醫師我願意發揮 大愛精神幫你上網查哪家權威比較厲害」辱罵告訴人;就事 實欄㈢部分,被告先後以「千萬不可以跟狗爛毛學以為要搞 我很簡單一樣,怎麼說我也是全台灣最帥的學生」、「相信 大方不會跟狗爛毛一樣只會虛張聲勢」辱罵告訴人,分別係



於密切接近之時間為之,侵害之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 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 分開,為接續犯,分別僅構成單純一罪。又被告就上開事實 欄㈠㈡㈢公然侮辱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
㈡爰審酌被告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任意在網路上公開發表文 字嘲弄他人,經制止後,仍不思自我節制,依然恣意以文字 為辱罵、輕蔑他人行為,造成告訴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 及社會評價受到貶損,又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且未能獲取告 訴人諒宥,難認具有悔意,兼衡被告為高職畢業智識程度, 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所生危害等一切情況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沛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發表者帳號)內容 │
├────────────────────────────┤
│(藍士恒孟慶豫)教練:那個嗆我的胖子是哪來的狗爛毛咖?│
│(真大方)花升了啥詩 │
│(藍士恒)我跟他又不認識,在別人的版上留言是我的自由!甘│
│ 他個屁事啊?操 │
│(真大方)小豬仔乖乖!啊尼ㄎ一秀秀!啾…笑一鍋咩 │




│(藍士恒)他媽的有機會跟我一起下海最好先把程度練好一點 │
│(真大方)別關掉俺的氣瓶啦!怕怕 │
│… │
│(藍士恒)有機會我也會順便在海裡教他如何自救! │
│… │
│(Lung Hsu) 你是在威脅恐嚇我是嗎?別搞錯對象,我對小朋友│
│ 沒興趣,若你在出言不遜,我先讓律師找你,是看│
│ 你是LA的人才請孟教練刪除,你爸媽沒教你隨意批│
│ 評人是不好的嗎? │
│(藍士恒)這位先生!首先:我有指名道姓說誰嗎?你幹嘛對號│
│ 入座?我跟教練發洩干你屁事啊請問,要找律師找我│
│ ,有哪一條規定不可以跟教練發牢騷的?我從頭到尾│
│ 有說威脅恐嚇你嗎?我跟你也不認識,我爸媽怎麼教│
│ 我你有資格評論嗎?要找律師找我,那我應該要很害│
│ 怕囉 │
│(Lung Hsu)我全部存證了,不必對我說狠話,我是過來人了, │
│ 要停止了嗎?若玩下去不好玩的,我也不希望這樣 │
│ ,但若你要惹事我沒在怕 │
│(藍士恒)如果你的生活很沈悶,喜歡看別人的版亂嗆人,省桃│
│ 旁邊有一間附屬的單位那裡醫術聽說不錯,我倒建議│
│ 你有空去檢查一下,我倒覺得我發個牢騷竟然遭到恐│
│ 嚇,心靈嚴重受創,爸媽也無端被批評,誰能教教我│
│ 該怎麼作?我現在好害怕喔 │
│… │
│(藍士恒)先生,我跟朋友聊天又有你的局囉!莫名其妙出現一│
│ 直揚言要去法院,法律你是不懂啊?你是把法院當圖│
│ 書館是嗎?我跟你根本不認識,連見都沒見過面,如│
│ 果需要精神方面的醫師我願意發揮大愛精神幫你上網│
│ 查哪家權威比較厲害 │
│… │
│(孟慶豫)各位潛友不要為了一句話,而把事情搞大,我們所面│
│ 對的浩瀚大海,都能包容所有的一切… │
│ │
└────────────────────────────┘
附表二
┌────────────────────────────┐
│(發表者帳號)內容 │
├────────────────────────────┤
│(孟慶豫) │
│LA2 號重新除銹,上漆,保養,接下來是潛水訓練裝 │




│備的保養,再來是泳池整理,我冬季都在做這些啦,還有人獻慕│
│我的工作嗎,你們的機會來了,想要體驗當潛水教練或老板的,│
│可以跟我聯絡哦。 │
│ │
│(Ken Kao)前拍探!! │
│(孟慶豫)是ㄚ,搖頭 │
│(藍士恒)所以還是教練自己賺就好了! │
│(朱進進)教練辛苦你了 │
│(孟慶豫)我是氣修科ㄉ │
│(藍士恒)氣質修養科…難怪都沒有人會告你 │
│… │
│(孟慶豫)我寫ㄉ只是一小部份,怕嚇倒潛水築夢者
│(李小偉)要有比天還大的熱忱 │
│(藍士恒)還要有海一樣深的酒量 │
│(孟慶豫)現在只剩23瓶的實力了,老了,換你們上場了 │
│(藍士恒)換我這24瓶的上 │
│(孟慶豫)沒有24瓶,小心大方搞你哦。 │
│(藍士恒)大方看不到我喝完24瓶!他搞不到我 │
│(藍士恒)千萬不可以跟狗爛毛學以為要搞我很簡單一樣,怎麼│
│ 說我也是全台灣最帥的學生 │
│… │
│(藍士恒)相信大方不會跟狗爛毛一樣只會虛張聲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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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