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3年度,800號
TYDM,103,審簡,800,2014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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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審簡字第8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喬鈴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486
6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
經通常審判程序,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喬鈴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黃喬鈴應能預見詐欺集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 、提款卡、密碼轉帳等方式,獲取不法利益並逃避執法人員 之追查,且依其社會經驗,應有相當之智識程度可知悉其提 供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供他人使用,恐遭詐欺集團成員利用 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雖無引發他人萌生犯意之確信,但仍 以縱有人持以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 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3 年4 月16日某時,在桃園縣蘆竹 市之「長榮客運」南崁站,將內有其申辦之渣打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渣打銀行 帳戶)、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聯邦銀行 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龜山民安街郵局帳號000000 00000000號(下稱郵局帳戶)存摺、提款卡等物之包裹1 個 ,以到站取貨之方式,寄送至「長榮客運」三重站,而交付 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張先生之成年男子(下稱「 張先生」),並以電話告知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嗣「張 先生」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之資料後,即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後於 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使附表所示之告 訴人、被害人分別陷於錯誤,而分別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 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嗣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等人驚 覺受騙,分別報警後,始為警循線查獲上情。案經王功伃、 曾耀賢林軒如謝曜庭(起訴書誤載為謝耀庭)、吳睿軒陳柏樺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黃喬鈴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卷第58頁背面 )。
㈡證人即告訴人王功伃、告訴人曾耀賢、告訴人林軒如、被害 人施博耀、告訴人謝曜庭、告訴人吳睿軒、告訴人陳柏樺



被害人蕭亦棻、被害人賴歆霓、被害人耿知凡分別於警詢之 指述(見偵查卷第13-15 頁、第16-20 頁、第21-22 頁、第 23-24 頁、第25-27 頁、第28-37 頁)。 ㈢聯邦商業銀行函、寄貨單、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6 月5 日渣打商銀SCBCL 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 之黃喬鈴客戶基本資料、帳戶資料、開戶資料等資料、聯邦 商業銀行103 年6 月5 日聯業管(集)字第00000000000 號 函暨檢附之黃喬鈴開戶資料、客戶基本資料、帳戶明細等資 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5 月27日桃營字第000000 0000號函暨檢附之黃喬鈴存簿及金融卡變更資料、交易往來 明細、開戶資料、聯邦商業銀行103 年5 月12日聯業管(集 )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檢附之黃喬鈴客戶基本資料、帳 戶明細等資料、帳戶個資檢視、郵政存簿儲金簿(戶名:黃 喬鈴,帳號00000000000000號)影本、金融帳號警示視窗( 見偵查卷第82-83 頁、第85-106頁、第126 頁、第167-168 頁、第188 頁)及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項 詐 欺取財罪之規定,已於103 年6 月1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 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6 月20日施行。修 正前法條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 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條文則為:「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 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規定,其構成要件並未變更, 刑度則較修正前提高,茲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修正前之 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應適用行 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對被告論罪科刑。 ㈡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 幫助行為,意即需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 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 言。查被告將渠所申辦之上開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提供予「張先生」,並告以密碼,而供「張先生」所屬之詐 欺集團匯入及提領贓款所用,顯係基於幫助他人詐取財物之 犯意所為之刑法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被告既以幫助 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其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又被告係幫助他人犯罪,爰依刑法第 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又「張先生」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先後使附表所示之告訴 人、被害人等10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其中附表編號一所 示之告訴人王功伃、附表編號八所示之被害人蕭亦棻、附表 編號十所示之被害人耿知凡雖各有2 次匯款之行為,惟此係 正犯各該次詐欺取財行為使其等各分次交付財物之結果,正 犯各祇成立一詐欺取財罪。被告為幫助犯,亦僅分別成立一 幫助詐欺取財罪。再被告同時交付上開渣打銀行帳戶、聯邦 銀行帳戶及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並告以密碼予上開詐 騙集團成員使用,幫助行為僅1 個,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幫 助正犯詐欺如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等10人,侵害附表所 示之人之個人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 規定從一重處斷。
㈣爰審酌被告所為助長詐欺集團之猖獗,影響社會、金融秩序 正常交易安全,增加告訴人、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 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並斟酌告訴人、被害人所受損害、被 告尚未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之損失,再衡以被告之素行、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㈤至被告所交付供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之上開金融機構帳戶之存 摺、提款卡,雖均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然因被告已交付予詐 欺集團使用,均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亦非屬違禁物,爰均不 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修 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刑法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珮綾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告訴人│ 詐 騙 時 間 │遭詐騙金額│匯入之帳戶│
│ │或被害├──────────────────┤(新臺幣)│ │
│ │人 │ 詐 騙 方 式 │元 │ │
├──┼───┼──────────────────┼─────┼─────┤
│ 一 │王功伃│103 年4 月20日晚間9 時37分許 │ 29,989元│上開黃喬鈴
│ │ ├──────────────────┼─────┤所申請之渣│
│ │ │詐欺集團成員於上揭時間,先偽冒露天拍│ 29,989元│打銀行帳戶│
│ │ │賣網站賣家名義,以電話向王功伃佯稱其│ │內。 │
│ │ │於網路購物時,因作業疏失誤將付款方式│ │ │
│ │ │設定為分期付款,另一詐欺集團成員再偽│ │ │
│ │ │冒土地銀行職員名義,以電話向王功伃佯│ │ │
│ │ │稱需依其指示持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更│ │ │
│ │ │正設定,致使王功伃陷於錯誤,而於103 │ │ │
│ │ │年4 月20日晚間10時9 分許,前往彰化縣│ │ │
│ │ │溪州鄉○○路0 段000 號之6 「全家便利│ │ │
│ │ │商店」,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 │ │
│ │ │櫃員機,而將29,989元,匯入右揭黃喬鈴│ │ │
│ │ │所申請之渣打銀行帳戶內,王功伃發現錢│ │ │
│ │ │遭匯出旋提出質疑,該詐欺集團成員遂佯│ │ │
│ │ │稱因操作錯誤致個資外洩,並於翌日(即│ │ │
│ │ │103 年4 月21日)凌晨0 時10分許,接續│ │ │
│ │ │撥打電話向王功伃詐稱銀行款項已存回,│ │ │
│ │ │需依其指示持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確認│ │ │
│ │ │,王功伃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同日(即│ │ │
│ │ │103 年4 月21日)凌晨0 時13分許,前往│ │ │
│ │ │彰化縣溪州鄉○○路0 段000 號「萊爾富│ │ │
│ │ │便利商店」內,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 │ │
│ │ │作自動櫃員機,而接續將29,989元,匯入│ │ │
│ │ │右揭黃喬鈴所申請之渣打銀行帳戶內,且│ │ │
│ │ │旋遭提領一空。 │ │ │
│ ├───┼──────────────────┴─────┴─────┤
│ │證據欄│①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查卷第38頁)。 │
│ │ │②永豐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查卷第38頁)。 │
├──┼───┼──────────────────┬─────┬─────┤
│ 二 │曾耀賢│103 年4 月20日晚間6 時50分許 │ 29,988元│上開黃喬鈴




│ │ ├──────────────────┤(起訴書誤│所申請之聯│
│ │ │詐欺集團成員於上揭時間,先偽冒網路賣│載為29,989│邦銀行帳戶│
│ │ │家名義,以電話向曾耀賢佯稱其於網路購│元) │內。 │
│ │ │物取貨時,因超商店員刷錯條碼而重複扣│ │ │
│ │ │款,另一詐欺集團成員再偽冒中華郵政股│ │ │
│ │ │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職員名義,以電│ │ │
│ │ │話向曾耀賢佯稱需依其指示持金融卡操作│ │ │
│ │ │自動櫃員機更正設定,致使曾耀賢陷於錯│ │ │
│ │ │誤,而於103 年4 月20日晚間7 時35分許│ │ │
│ │ │,前往中原大學內之郵局,依詐欺集團成│ │ │
│ │ │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 │ │
│ │ │,匯入右揭黃喬鈴所申請之帳戶內,且旋│ │ │
│ │ │遭提領一空。 │ │ │
│ ├───┼──────────────────┴─────┴─────┤
│ │證據欄│①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查卷第62頁)。 │
│ │ │②郵政存簿儲金簿(戶名:曾耀賢,帳號00000000000000號)影本(│
│ │ │ 見偵查卷第64-65頁)。 │
├──┼───┼──────────────────┬─────┬─────┤
│ 三 │林軒如│103 年4 月20日下午某時 │ 29,078元│上開黃喬鈴
│ │ ├──────────────────┤ │所申請之聯│
│ │ │詐欺集團成員於上揭時間,先偽冒露天拍│ │邦銀行帳戶│
│ │ │賣網站賣家名義,以電話向林軒如佯稱其│ │內。 │
│ │ │於網路購物時,誤設定選購12項商品,需│ │ │
│ │ │依其指示持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設│ │ │
│ │ │定,致使林軒如林軒如之父陷於錯誤,│ │ │
│ │ │而由林軒如之父於103 年4 月20日晚間6 │ │ │
│ │ │時41分許,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依詐│ │ │
│ │ │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 │ │
│ │ │右揭金額,匯入右揭黃喬鈴所申請之帳戶│ │ │
│ │ │內,且旋遭提領一空。 │ │ │
│ ├───┼──────────────────┴─────┴─────┤
│ │證據欄│①陽信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查卷第67頁)。 │
├──┼───┼──────────────────┬─────┬─────┤
│四 │施博耀│103 年4 月21日晚間7 時53分許 │ 3,169元│上開黃喬鈴
│ │ ├──────────────────┤ │所申請之郵│
│ │ │詐欺集團成員於上揭時間,先偽冒露天拍│ │局帳戶內。│
│ │ │賣網站賣家名義,以電話向施博耀佯稱其│ │ │
│ │ │於網站登錄時,誤將付款方式設定為分期│ │ │
│ │ │付款,另一詐欺集團成員再偽冒第一銀行│ │ │
│ │ │客服人員名義,以電話向施博耀佯稱需依│ │ │




│ │ │其指示持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設定│ │ │
│ │ │,致使施博耀陷於錯誤,而於103 年4 月│ │ │
│ │ │21日晚間8 時45分許,前往南投縣草屯鎮│ │ │
│ │ │中正路864 號「合作金庫」銀行內,依詐│ │ │
│ │ │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 │ │
│ │ │右揭金額,匯入右揭黃喬鈴所申請之帳戶│ │ │
│ │ │內,且旋遭提領一空。 │ │ │
│ ├───┼──────────────────┴─────┴─────┤
│ │證據欄│①合作金庫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查卷第68頁)。 │
├──┼───┼──────────────────┬─────┬─────┤
│五 │謝曜庭│103 年4 月21日晚間7 時42分許 │ 6,512元│上開黃喬鈴
│ │ ├──────────────────┤ │所申請之郵│
│ │ │詐欺集團成員於上揭時間,先偽冒露天拍│ │局帳戶內。│
│ │ │賣網站賣家名義,以電話向謝曜庭佯稱其│ │ │
│ │ │於網路購物時,因其選購商品時數量填寫│ │ │
│ │ │錯誤,其帳戶會被重複扣款,需依其指示│ │ │
│ │ │持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購買,致使│ │ │
│ │ │謝曜庭陷於錯誤,而於103 年4 月21日晚│ │ │
│ │ │間8 時18分許,前往澎湖科技大學旁之郵│ │ │
│ │ │局,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 │ │
│ │ │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黃喬鈴所申│ │ │
│ │ │請之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 │ │ │
│ ├───┼──────────────────┴─────┴─────┤
│ │證據欄│①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查卷第69頁)。 │
├──┼───┼──────────────────┬─────┬─────┤
│六 │吳睿軒│103 年4 月21日下午2 時許 │ 8,000元│上開黃喬鈴
│ │ ├──────────────────┤ │所申請之郵│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03 年間某日,於露天拍│ │局帳戶內。│
│ │ │賣網站上,以「sh67255」帳號刊登欲販 │ │ │
│ │ │售「PS4 遊戲主機」之訊息,嗣於上揭時│ │ │
│ │ │間,吳睿軒上網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 │ │
│ │ │以8,000 下標並購得上開遊戲主機後,繼│ │ │
│ │ │依拍賣訊息之指示,於103 年4 月21日下│ │ │
│ │ │午2 時38分許,在文化大學郵局內,以臨│ │ │
│ │ │櫃匯款方式,將8,000 元匯至右揭黃喬鈴│ │ │
│ │ │所申請之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 │ │ │
│ ├───┼──────────────────┴─────┴─────┤
│ │物證 │①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見偵查卷第70頁)。 │
│ │ │②LINE通訊內容(見偵查卷第71-72頁)。 │
├──┼───┼──────────────────┬─────┬─────┤




│七 │陳柏樺│103 年4 月21日下午5 時25分許 │ 4,843元│上開黃喬鈴
│ │ ├──────────────────┤ │所申請之郵│
│ │ │詐欺集團成員於上揭時間,先偽冒露天拍│ │局帳戶內。│
│ │ │賣網站客服人員名義,以電話向陳柏樺佯│ │ │
│ │ │稱其於網路購物時,因輸入錯誤,其銀行│ │ │
│ │ │帳戶會持續扣款,另一詐欺集團成員再偽│ │ │
│ │ │冒郵局職員名義,以電話向陳柏樺佯稱需│ │ │
│ │ │依其指示持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設│ │ │
│ │ │定,致使陳柏樺陷於錯誤,而於103 年4 │ │ │
│ │ │月21日晚間6 時2 分許,前往臺中市南區│ │ │
│ │ │國光路「國光郵局」,依詐欺集團成員之│ │ │
│ │ │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 │ │
│ │ │入右揭黃喬鈴所申請之帳戶內,且旋遭提│ │ │
│ │ │領一空。 │ │ │
│ ├───┼──────────────────┴─────┴─────┤
│ │證據欄│①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查卷第73頁)。 │
├──┼───┼──────────────────┬─────┬─────┤
│ 八 │蕭亦棻│103 年4 月21日晚間6 時許 │ 5,038元│上開黃喬鈴
│ │ ├──────────────────┼─────┤所申請之郵│
│ │ │詐欺集團成員於上揭時間,先偽冒FM Sho│ 11,047元│局帳戶內。│
│ │ │es網路賣家名義,以電話向蕭亦棻佯稱其│ │ │
│ │ │於網路購物時,因工作人員疏失,誤將其│ │ │
│ │ │訂購商品之數量登載為12雙鞋子,另一詐│ │ │
│ │ │欺集團成員再偽冒郵局職員名義,以電話│ │ │
│ │ │向蕭亦棻佯稱需依其指示持金融卡操作自│ │ │
│ │ │動櫃員機更正設定,致使蕭亦棻陷於錯誤│ │ │
│ │ │,而分別於103 年4 月21日晚間7 時55分│ │ │
│ │ │許、同日晚間8 時23分許,在臺灣地區某│ │ │
│ │ │不詳地點,先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 │ │
│ │ │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分別匯入│ │ │
│ │ │右揭黃喬鈴所申請之帳戶內,且旋遭提領│ │ │
│ │ │一空。 │ │ │
│ ├───┼──────────────────┴─────┴─────┤
│ │證據欄│①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查卷第74頁)。 │
│ │ │②郵政存簿儲金簿(戶名:蕭亦棻,帳號00000000000000號)影本(│
│ │ │ 見偵查卷第75-76頁)。 │
│ │ │③國泰世華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戶名:蕭亦棻,帳號0000000000│
│ │ │ 80號)影本(見偵查卷第179-180頁)。 │
├──┼───┼──────────────────┬─────┬─────┤
│ 九 │賴歆霓│103 年4 月21日下午4 時許 │ 10,000元│上開黃喬鈴




│ │ ├──────────────────┤ │所申請之郵│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03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局帳戶內。│
│ │ │摩拍賣網站上,以「Z0000000000 」帳號│ │ │
│ │ │刊登欲販售「STOKKE XPLORY 大全配限量│ │ │
│ │ │嬰童推車」之訊息,嗣於上揭時間,賴歆│ │ │
│ │ │霓上網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以10,000│ │ │
│ │ │下標並購得上開嬰童推車後,繼依賣家之│ │ │
│ │ │指示,於103 年4 月21日下午5 時50分許│ │ │
│ │ │,前往新北市新店區「統一超商」大鵬店│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黃喬鈴所申請│ │ │
│ │ │之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 │ │ │
│ ├───┼──────────────────┴─────┴─────┤
│ │證據欄│①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見偵查卷第77頁)。 │
│ │ │②雅虎奇摩拍賣網頁照片(見偵查卷第77-80頁)。 │
│ │ │③賴歆霓持用之臺灣企銀金融卡照片(見偵查卷第81頁)。 │
├──┼───┼──────────────────┬─────┬─────┤
│ 十 │耿知凡│103年4月21日下午5時45分許 │ 4,854元│上開黃喬鈴
│ │ ├──────────────────┼─────┤所申請之郵│
│ │ │詐欺集團成員於上揭時間,先偽冒露天拍│ 14,176元│局帳戶內。│
│ │ │賣網站賣家名義,以電話向耿知凡佯稱其│ │ │
│ │ │於網路購物時,誤將付款方式勾選為分期│ │ │
│ │ │付款,需依其指示持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 │ │
│ │ │機更正設定,致使耿知凡陷於錯誤,而分│ │ │
│ │ │別於103 年4 月21日下午5 時45分許、同│ │ │
│ │ │日某時,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先後依│ │ │
│ │ │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 │ │
│ │ │分別將右揭金額,分別匯入右揭黃喬鈴所│ │ │
│ │ │申請之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 │ │ │
│ ├───┼──────────────────┴─────┴─────┤
│ │證據欄│①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查卷第165頁)。 │
│ │ │②存摺影本(見偵查卷第16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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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龜山民安街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