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0年度,312號
TYDM,100,附民,312,201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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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312號
原   告 游美榮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何豐行律師
被   告 李再元
      趙建寧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100 年度易字第1228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被告李再元趙建寧因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1228號恐嚇取財 等案件,經原告游美榮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雖被告李再元趙建寧所涉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 3 年11月7 日諭知無罪之判決,惟經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提出 移送本院民事庭之聲請,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 表1 紙附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吳佩玲
法 官 李佳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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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