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3年度,27號
SCDA,103,簡,27,2014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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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7號
原   告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陳遠銓律師
被   告 新竹縣政府
代 表 人 邱鏡淳
訴訟代理人 殷志鴻
訴訟代理人 蕭宏杰
訴訟代理人 邱天安
上列當事人間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
論,並定於103年12月4 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行政訴訟法庭進
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王銘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嘉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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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