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法律關係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165號
SCDV,103,重訴,165,2014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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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沈嘉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春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法律關係存
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核該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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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