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46號
原 告 宋勝田
被 告 宋鳳妹
宋勝義
莊瓊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17日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10月21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