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93號
原 告 陳宗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三興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壹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柒拾捌元,扣除已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
肆佰柒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零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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