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993號
SCDV,103,補,993,2014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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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93號
原   告 陳宗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三興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壹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柒拾捌元,扣除已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
肆佰柒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零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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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三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